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83********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2156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18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黎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宋传福、林香兰借款5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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