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4********3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2民初2143号 |
案号 |
(2020)桂0422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国华应支付尚欠的钢材、水泥款554,94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黄位寅。案件受理费14,290元,诉讼保全费29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810元(原告已预交10,665元),由被告何国华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户名:藤县人民法院,账号:623657496619)转交权利人。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