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4********3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22民初2143号
案号
(2020)桂0422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何国华应支付尚欠的钢材、水泥款554,94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给原告黄位寅。案件受理费14,290元,诉讼保全费29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810元(原告已预交10,665元),由被告何国华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户名:藤县人民法院,账号:623657496619)转交权利人。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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