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4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283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海东清偿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6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周雪群。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被告刘海东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