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3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22民初1558号
案号
(2020)赣0322执9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亮华偿还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8692.5元(自2014年7月24日起算至2019年7月23日止,按年息6%计算,后期利息另算)。二、驳回原告何亮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79元,减半收取计389.5元,由原告何亮华承担19.5元,由被告何军承担37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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