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连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11********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211民初2758号 |
案号 |
(2017)豫0211执1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宾所欠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本金,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本金及全部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15.6‰计算;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6‰计算);若被告宋宾不按约定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所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宋连胜、王爱真、开封市中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顾问、商赵昉、孙天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宋宾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时间 |
2018-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