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苑成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21********1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121执2627号 |
案号 |
(2020)鲁1121执恢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五莲县石玉源石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借款本金3 150 000元、借期内利息14 058.3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 15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6125‰计算)、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五莲县弘发石材有限公司、秦绪伟、苑成荣对被告五莲县石玉源石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五莲县石玉源石材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对日五工商抵登字(2016)0013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物拍卖、折价或变卖款,在最高限额3 340 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对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126045号他项权利证书项下抵押物拍卖、折价或变卖款,在最高限额1 150 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 000元,由被告五莲县石玉源石材有限公司、五莲县弘发石材有限公司、秦绪伟、苑成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