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1********2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民终1620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于海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朱全娃装载机干活费33250元,柴油费157069.62元,共计190319.6元。二、撤销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朱全娃其他诉讼请求。三、由被上诉人于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上诉人朱全娃沙款103365元。四、驳回上诉人朱全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由上诉人朱全娃负担995元,被上诉人于海洋负担20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被上诉人于海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