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凯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6********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尤民初字第114号 |
案号 |
(2017)闽0426执恢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美珍、詹凯明、三明市唐璜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纪圣端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若未能按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申请保全费1331元,合计2781元,由被告黄美珍、詹凯明、三明市唐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6-02 |
发布时间 |
2017-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