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3********3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783民初515号 |
案号 |
(2020)内0783执7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陟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春海借款本金73 04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3月4日欠付利息为19 831.48元,以后利息以73 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刘海燕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魏陟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60.89元,由被告魏陟峰、刘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