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鞠华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2443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1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学忠借款本金2万元。二、被告鞠华令、王金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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