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2********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2民初1333号 |
案号 |
(2020)甘0522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明明、安玉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96681.90元、利息和罚息31810.38元(利息和罚息计算截至2019年5月8日,之后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李庆文、叶军喜承担归还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明明、安玉秀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14元,由杨明明、安玉秀负担,叶军喜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