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01********4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02民初2537号 |
案号 |
(2020)鲁1402执1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淑新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00年3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法定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李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