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桂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2********0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民终8973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借款本金4750000元及利息50998.48元(利息计至2018年4月22日,以后的利息继续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六路旁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吴展雄、苏时彬、龙平、苏桂斌、卢玉清、广西格润农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展雄、苏时彬、龙平、苏桂斌、卢玉清、广西格润农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45208元,由上诉人广西欣瑞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