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南宁友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8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1601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灵山县六峰商业步行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友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5月17日解除;二、被告广西南宁友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六峰商业步行街项目贰号(幢)楼2#一/二层商铺(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内属其所有的财物全部清理出商铺并将该商铺归还给原告灵山县六峰商业步行街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广西南宁友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拖欠的租金 404 250元付清给原告灵山县六峰商业步行街管理有限公司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71 032.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以后的违约金计算按合同约定分段续计至被告付清租金之日止);四、被告广西南宁友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8 450元付清给原告灵山县六峰商业步行街管理有限公司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35元(违约金计算:以本金8 45o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至2019年5月16日,以后的违约金续计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五、被告广西南宁友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占用店铺费用267 706.14元支付给原告灵山县六峰商业步行街管理有限公司[占用店铺费用计算方法:以6 056.70元(每日租金5 775元加每日物业费281.7元)的1.3倍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计至2019年6月19日止共34日;以后的费用按相同方法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商铺之日止];六、被告广西南宁友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 29 871元给原告灵山县六峰商业步行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 832元,由被告广西南宁友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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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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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宁市华西路19号综合大楼四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