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国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8********1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28民初1565号
案号
(2020)豫1528执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靳国栋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90万元及利息(2016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4日之间的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9.75‰计算,自2019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14.625‰计算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原告河南息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数额范围内,对被告信阳金祥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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