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2********0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32民初2036 |
案号 |
(2016)鲁0832执1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宪库、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山东清华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司则印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梁山天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秦秀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二、驳回原告司则印对被告孟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孟宪库、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山东清华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伟、梁山天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秦秀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6-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