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32********0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32民初2036
案号
(2016)鲁0832执1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梁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宪库、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山东清华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司则印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梁山天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秦秀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二、驳回原告司则印对被告孟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孟宪库、梁山华新印刷有限公司、山东清华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孟伟、梁山天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秦秀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9-12
发布时间
2016-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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