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6********1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翁民初字第1701号
案号
(2020)内0426执18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米宏、韩冬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1年6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再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6046.78元);二、被告米军、李志刚、王清合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送达费600元,上述费用合计1650元由被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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