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华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3********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83民初2451号
案号
(2020)闽0583执4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华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79.29元及费用(费用包括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其中以14679.29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4079.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以14079.29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1279.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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