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3民初2451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4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华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279.29元及费用(费用包括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其中以14679.29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4079.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以14079.29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11279.2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