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3********3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203民初2685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豫1222执7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永锋支付借款本金183732元,并向原告宋永锋支付该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宋永锋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原告宋永锋负担300元,被告何磊负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