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6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2722 民初 117 号 |
案号 |
(2020)黔2722执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韦宏梅住宿费、餐饮费等共计人民币七千零四元整。3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何建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波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