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延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5********41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乐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725执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延龙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借款29227.19元及利息(利率按照约定利率计算,期限自2013年7月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潍坊海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永斋、张瑞广对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延龙追偿。案件受理费631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3-10
发布时间
2016-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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