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慧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1********25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281民初669号 |
案号 |
(2020)豫1281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秀峰、石慧芳共同偿还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秀峰、石慧芳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上述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杨贵、杨素勤、岳小三对被告杨秀峰、石慧芳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秀峰、石慧芳若逾期履行,视为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部到期,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杨秀峰、石慧芳、共同负担,退回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义马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