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慧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21********25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281民初669号
案号
(2020)豫1281执5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义马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秀峰、石慧芳共同偿还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秀峰、石慧芳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上述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杨贵、杨素勤、岳小三对被告杨秀峰、石慧芳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杨秀峰、石慧芳若逾期履行,视为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部到期,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杨秀峰、石慧芳、共同负担,退回原告义马市正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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