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1********5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3民初326号 |
案号 |
(2020)豫0183执2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俊、郭建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海发钢材款153 790元,并从2019年1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刘海发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海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郭建姣、徐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