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6********1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481民初691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0481执18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正洪借款本金64999.98元及利息(以64 999.98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刘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正洪保全申请费897.5元;三、被告孙镇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4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