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金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21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21民初730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12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2 000元给原告李森林;二、被告陈金娇赔偿经济损失27 359.5元给原告李森林;三、被告叶勇赔偿经济损失11 725.5元给原告李森林。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14元,由被告陈金娇负担277元,被告叶勇负担12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