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潍坊万润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602民初3845号 |
案号 |
(2020)鲁0602执恢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卫刚、杨福兴、李红玉等147人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3417118.80元、借期内利息共计135291.19元,并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标号、债权人姓名、逾期起始日、欠付的借款本金、借期内欠付利息、债权转让情况等详见附表二);二、限被告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香运等39人赔偿律师代理费共计137928元(律师费明细见附表三);三、被告刘元学、吴博青及潍坊万润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第三人山东信东投资有限公司对除郝卫刚、姜福玲外的145名原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收取的3903991元保证金范围内按债权数额比例承担偿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3942元,由被告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103942元,并由被告刘元学、吴博青、潍坊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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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纪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5663519612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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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98号后栾村办公楼2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