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4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925号 |
案号 |
(2020)桂0721执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施雪瑛、黄远庆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为25989.22元,之后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刘齐勇、施飞对被告施雪瑛、黄远庆上述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40元,由被告施雪瑛、黄远庆、刘齐勇、施飞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