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昌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2********5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27民初3210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付令、韦英华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49999.63元;二、被告黄付令、韦英华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编号45020120130076737《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至本案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黄付令已归还的借款本金0.37元及已支付的借款利息1350.91元、复利4.73元作相应扣减。);三、被告韦昌宁、韦必江、玉呈爽、韦必静对被告黄付令、韦英华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为50000元的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韦昌宁、韦必江、玉呈爽、韦必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付令、韦英华追偿。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被告黄付令、韦英华、韦昌宁、韦必江、玉呈爽、韦必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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