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勇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01********08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23民初3775号
案号
(2020)豫1723执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崔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9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扣减);被告河南群峰实业有限公司、崔允生、许亚文、苏勇南、河南驿酒集团有限公司、程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50元,由被告崔丽平、河南群峰实业有限公司、崔允生、许亚文、苏勇南、河南驿酒集团有限公司、程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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