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洪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4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81民初3799号 |
案号 |
(2020)鲁0781执1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720.78元及利息5191.4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之后利息以89720.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875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张成红、唐增国、刘德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洪海追偿;三、被告范振龙、山东国利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分别以最高担保额15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洪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计1086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范洪海、张成红、范振龙、山东国利嘉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唐增国、刘德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