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伍斌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2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2047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1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伍斌善返还保险理赔款22 293.28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二、被告伍斌善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理赔款22 293.28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9年3月17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三、被告伍斌善支付保险费2 093.3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7元,由被告伍斌善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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