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喻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4********5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23民初514号
案号
(2020)黔0123执9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修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喻勇、李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80000.00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 8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8.025‰计算,自 2019 年 06 月 21 日起计算至 2020 年03 月 12 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0375‰计算,自 2020 年 03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2.0375‰计算,自 2019年 06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00.00 元,减半收取计 950.00 元,由被告喻勇、李利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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