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景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30********1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6044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2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田景波、刘静于2015年6月1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田景波、刘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289767.64元;三、被告田景波、刘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利息1213.74元(上述利息至2018年8月30日;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如被告田景波、刘静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田景波、刘静抵押登记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204-4号5-2-3,建筑面积75.4平方米)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田景波、刘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