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4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6392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7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44279.6元;二、被告陈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分期手续费68117.35元、违约金11560.29元、交易手续费2092.07元(截至2019年5月10日,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上述费用,按《领用合约》计算);三、被告陈颖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4000元。如被告陈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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