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3********28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3民初1595号 |
案号 |
(2020)甘0523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建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天水市甘谷县森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截止2019年8月31日的剩余利息30800元,此后利息计算至本金归清之日(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 被告李小尕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2元,减半收取3311元,由被告杨建平、李小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