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蒙德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4********0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3民初258号
案号
(2020)桂0323执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韦建华、莫世林保证金360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22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蒙德铨对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案件受理费90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592元,由被告灵川县帝都酒店有限公司、蒙德铨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完毕。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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