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27********5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803民初110号
案号
(2020)粤1803执17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燕群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李燕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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