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丽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4********63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924民初1223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5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张丽芳与钱明德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钱俊涛由钱明德直接抚养,张丽芳自2018年10月起每月16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给钱明德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若张丽芳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子女抚养费,钱明德有权要求其一次性付清剩余的子女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张丽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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