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丽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4********63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24民初1223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丽芳与钱明德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钱俊涛由钱明德直接抚养,张丽芳自2018年10月起每月16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给钱明德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若张丽芳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子女抚养费,钱明德有权要求其一次性付清剩余的子女抚养费;三、本案诉讼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张丽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