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明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3********4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23民初2150号 |
案号 |
(2020)鲁0923执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保玉、齐明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99052.61元,利息74127.76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3月31日,其后按199052.6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9000元。被告商兆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商兆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保玉、齐明花追偿。驳回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少梅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