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建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24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鄢陵县英赫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至2017年10月25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136205.81元;以后的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鄢陵县英赫花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给付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8180元;三、被告郭秀阁、刘红典、汪付英、毛建辉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秀阁、刘红典、汪付英、毛建辉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份额向被告鄢陵县英赫花木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郭秀阁的房产证号分别为:鄢陵县房权证字第0000014066号、第0000013080号、第0000013083号、第0000014067号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鄢陵县英赫花木有限公司、郭秀阁、刘红典、汪付英、毛建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90元,由被告鄢陵县英赫花木有限公司、郭秀阁、刘红典、汪付英、毛建辉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