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423********1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4民初9913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6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欧阳润秋、梅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柳枫归还借款本金203万元。二、被告欧阳润秋、梅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柳枫支付上述第一项借款的利息(以17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起计至被告欧阳润秋、梅杰付清款项之日止,并从利息总额中扣除68666元)。三、被告梅蓁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欧阳润秋、梅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柳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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