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梅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3********1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14民初9913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6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欧阳润秋、梅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柳枫归还借款本金203万元。二、被告欧阳润秋、梅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柳枫支付上述第一项借款的利息(以17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8年9月1日起计至被告欧阳润秋、梅杰付清款项之日止,并从利息总额中扣除68666元)。三、被告梅蓁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欧阳润秋、梅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柳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