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建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01********2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4811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2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4日至2017年12月24日按月利率11.1‰计算,2017年12月25日至本金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6.65‰计算);二、被告任建珍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乐、任建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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