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能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38********18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302刑初743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16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人张能兵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3 月 12 日起至 2022 年 7月 11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 被告人陈顺雄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9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3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三、 被告人许钦国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9 年 3 月 4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 8 - 3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四、 被告人潘顺林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1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五、 被告人冯估兵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1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六、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晓波的缓刑部分判决; 被告人刘晓波犯开设赌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 2019 年 1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28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七、被告人吴大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 9 - 八、被告人万大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九、被告人吴文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宋建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任自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继续向被告人张能兵、陈顺雄、许钦国、潘顺林、冯估兵、刘晓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三、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赌资人民币六千元、现金二万七千三百元及华为手机、 苹果 6plus 手机、 苹果手机、 vivo手机各一部、扑克牌一副、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牌各一个,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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