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4********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823民初2823号
案号
(2020)内0823执4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海英、郝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园园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园园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园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6元,公告费560元,被告郝勇、杨海英负担4060元,原告刘园园负担413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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