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4********0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823民初2823号 |
案号 |
(2020)内0823执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海英、郝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园园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园园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园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6元,公告费560元,被告郝勇、杨海英负担4060元,原告刘园园负担41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