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22********0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托民初字第00652号
案号
(2020)内0122执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建军、郭俊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兰英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巧林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巧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建军、郭俊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范建军、郭俊鲜、王巧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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