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1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民初3324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洼区平安镇肥肥生猪养殖场、李雨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借款本金600,000.00元,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6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533‰计算,2019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罚息按月利率8.533‰基础上加收30%计算);二、被告马骏、孙立民、刘丽、李纯华、马艳华、张学权、张敏、张文军、孙玉芝、李文科、王桂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大洼区平安镇肥肥生猪养殖场、李雨桐、马骏、孙立民、刘丽、李纯华、马艳华、张学权、张敏、张文军、孙玉芝、李文科、王桂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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