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701********3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8民初392号
案号
(2020)桂0328执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敏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经济损失84 825.50元;二、由被告苏正智对上述赔偿款承担20%的连带责任,即16 965.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1元,由被告胡敏负担1800元,由被告苏正智负担13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胡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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