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梁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1********1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0321执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梁秀偿还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李其坤(借款还清之日在2020年3月27日之前,则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8%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借款还清之日在2020年3月28日之后,则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22.8%计算,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梁启发对被告唐梁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其坤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被告唐梁秀、梁启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时间
2020-09-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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