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3********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3刑初222号 |
案号 |
(2020)甘0523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被告人卢文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武泽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梁小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刘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卢保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王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 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甘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