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2********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302民初513号 |
案号 |
(2020)闽0302执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本金5999498.94元及该款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2月25日的罚息、复利为390192.05元,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元;三、被告黄辉、缪爱玉、黄易如、李华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对登记在被告黄辉名下坐落于荔城区黄石镇黄石居委会荔港大道黄石段99号莆田工艺美术城木雕一区81号、82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l201206680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l20120670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3)第j04571号、莆国用(2013)第j04572号】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对被告黄辉与李丽琴签订的编号为20140506的《房产租赁合同》项下李丽琴在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租赁期间应当支付给黄辉的租金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25元,由被告莆田市鑫辉商贸有限公司、黄辉、缪爱玉、黄易如、李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